校友会
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章程(拟定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05-11-07
一、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简称“北航校友会”)的单位会员,在北航校友会的章程规定范围内举行活动。
二、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包括:历届毕业或肄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大专生、进修生、代培生、特别班的短训班学生以及历年的教师、职工、干部、兼职教师、进修教师、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等。
三、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为科教兴国、振兴中华、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贡献力量。
四、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设名誉会长六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五、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接受北航校友会等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的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外国语学院党政办公室。
七、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的工作范围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
(二)编辑《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通讯录》;
(三)协助北航及外国语学院党政领导筹备和组织每年的校庆和院庆活动;
(四)征集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对母校和外国语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校友的捐赠和资助;
(六)组织各类交流合作活动;
(七)建立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网站。
八、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的活动;
(三)获得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编辑和出版物的优先权;
(四)对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九、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的决议;
(二) 完成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交办的工作;
(三) 向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
十一、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二、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十四、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五、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七、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十八、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9-1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第一、三、五项的职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理事会负责。
十九、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一、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十二、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会长缺席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代行职权。
二十三、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十四、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 北航外国语学院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五、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十六、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十七、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的财务人员由北航外国语学院财务人员兼任。
二十八、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二十九、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对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十一、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三十二、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三十三、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北航外国语学院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三十四、本章程在2005年10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由会员代表通讯表决,2006年1月1日执行。
三十五、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航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理事会。

200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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